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在省内校友集中的地区或单位成立"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校友分会",以"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地区/单位+校友分会"冠名。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团结、合作与友谊;凭借国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宣传苏州工艺美院,继承和发扬美院的优良传统与校风,为树立良好的美院形象,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教育、科学技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会 员
第六条 凡赞同本章程,从1958年建校以来我院历史沿革过程中的师生员工(苏州工艺美术专科学校,苏州市工艺美术职业学校,苏州市工艺美术技术学校,苏州市工艺美术学校,苏州工艺美术学校,苏州市第一轻工业局、第二轻工业局“七、二一” 工人大学,苏州市第一轻工业局职工大学和苏州市第二轻工业局职工大学,苏州市轻工业局职工大学)均可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根据情况,可吸收名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产生校友会机构时,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
2.参与本会内部事务民主管理;
3.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
4.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权利。
义务:
1.承认并遵守校友会章程;
2.按时缴纳会费;
3.关心校友会工作,承担校友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4.关心母校的建设与发展,促进母校与国内外院校的合作与交流;
5.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6.符合本章程的其它义务。
组织机构
第九条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推举产生。
第十条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理事会的理事名额按地区或单位的校友人数分配,由各地区或单位校友分会的校友协商推举产生。理事任期三年,一般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研究校友会工作,决定重大事宜。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为有效,所作决定需有出席会议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修改章程;
2.对外代表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
3.推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推举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1名)、
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4.讨论和决定校友会工作方针、计划及有关的重大问题;
5.审议理事会的工作;
6.审批会员;
7.决定本会重大决策的变更和终止;
8.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执行其职责。
第十三条 设立校友会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其主要职责是:
1.校友会办公室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处理校友、地方校友会与美院校友会的联系及日常工作;
3.组织召开有关校友工作会议;
4.处理好秘书长交办的有关事宜;
5.管理好校友会会费及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设在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
校友会与各地区或单位校友分会的关系
第十五条 各地区或单位的美院校友分会是各地区或单位校友的组织,负责与本地区或单位校友的联络并开展分会的工作,分会的领导机构由各地区或单位校友推举产生。校友分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可视具体情况推举产生分会名誉会长若干名、分会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分会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美院校友会与各地区或单位校友分会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并负责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各地区或单位校友分会按本会章程开展工作。各地区或单位校友分会应遵守当地的有关法规。
经 费
第十七条 本会资产为公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接受会员和社会友人的捐赠;
3.学校的资助。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